法小帮普法 | 从“男孩骑行遭碾压案”了解何为“不起诉”
2024年8月11日,河北容城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一名11岁男孩在公路上骑行时摔倒,被对向车道驶来的汽车碾压,不幸身亡,这起事故曾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日,这一案件有了新结果。容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20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阅读金鲨银鲨>>>
何为不起诉?哪些情形下,检察机关会不起诉?不起诉后是否意味着姜某某完全无责任?带着相关问题法小帮采访了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文超。

陈文超
法小帮:何为“不起诉”决定书?
陈文超:?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法小帮:哪些情形下,检察机关可能会不起诉?
陈文超:一般来说,检察机关在三种情形下会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一是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比如,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有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像侮辱、诽谤等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案件。
二是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起诉条件,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法定不起诉不同,酌定不起诉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权衡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还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调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或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对该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目前,从网络流传的不起诉决定书的表述和引用条文判断,本案属于酌定不起诉情形。姜某某主观上无法预见男孩突然摔倒,对于男孩的死亡不具有预见性;且他当时的车速并未超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驾驶违规行为,因而其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明确规定,未满12周岁儿童不得在道路上骑行。案发时,男孩年仅11岁,其父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监护责任的缺失也直接导致了悲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姜某某的过错程度。
案发后,姜某某主动配合调查,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 “情节轻微” 标准。姜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系家中唯一劳动力,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作出不起诉决定既避免了对 “无主观恶性” 嫌疑人的过度追责,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法小帮:不起诉决定是不是意味着姜某某对此事件完全无责任了?
陈文超: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姜某某的行为不再属于犯罪,无需移送起诉,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程序就此终结。但并不意味着姜某某完全无责任了,他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对被害人家属做出民事赔偿等。
法律有尺度,亦有温度,不起诉制度是法律给予的“改过之机”,但我们要明白:法律保护善意,却不容挑战底线。